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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名誉不容抹黑——聚焦邱少云烈士之弟诉孙杰、加多宝公司纠纷案一审宣判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6-09-21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记者熊琳、罗沙)20日9时30分许,备受关注的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二被告被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业本”、加多宝被判公开道歉

  据了解,本案起因于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5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审判长、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审判员康晨黎在宣判时说。

  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5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邱少云烈士的亲属起诉并非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烈士的名誉。”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表示,在与烈士亲属商讨后,他们最终将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确定为象征意义的人民币1元,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审判长回应案件三大焦点问题

  邱少华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孙杰发表的涉案言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康晨黎进行了解答。

  ——邱少华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

  针对被告加多宝公司对本案原告邱少华主体资格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原告邱少华系邱少云的弟弟。邱少云去世后,邱少华作为近亲属有权就侵害邱少云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说。

  ——被告孙杰发表涉案言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面熟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尽管被告孙杰已经删除博文并在微博上道歉,但该言论通过微博已大量转载并在网上广泛流传,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孙杰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从客观方面,从加多宝公司发布的言论及与孙杰间的互动在网络平台迅速传播,遭到广大网友的谴责,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加多宝公司在为庆祝其“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在国内多个大城市的主要平面媒体进行感谢,并在网络上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社会影响较大。该公司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烈士名誉不容抹黑 企业应践行社会责任

  “被告孙杰作为网络知名人士享有作为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是言论自由的界限,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审判长康晨黎说。

  审判长同时表示,加多宝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在营销活动中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应明确作为企业所应当践行的社会责任。

  “对不起,我错了。”庭审结束后,新浪微博账号“作业本”发表微博表示,4年前的那条微博损害了邱少云烈士的名誉,伤害了亲属的感情。通过微博再次向邱少华老先生及亲属诚恳道歉。

  20日傍晚,加多宝公司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凉茶”发布声明:“今天,加多宝接到了大兴区法院的判决,加多宝在2015年的一次活动中,由于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邱少华老先生及亲属造成了情感伤害,对社会公众造成了负面影响,加多宝表示诚恳的歉意。我们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多宝将努力回馈社会,传播社会正能量。”

  “法院的判决是对企业营销行为的重要警醒。”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秘书长程毅说,企业进行产品营销时,应特别注重传播“正能量”。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严格与完善对合作方的资质审查,绝不允许违背主流价值观的行为参与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

  “革命先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我们今天的美好生活,希望每个人都能铭记,烈士的名誉不容抹黑。”北京市社科院副研究员李晓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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