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行业两大巨头又爆发专利战。继之前夏普诉海信专利侵权后,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只不过这次双方角色互换,夏普从原告变成了被告。近日,海信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电器)在北京和青岛两地法院同时提起诉讼,指控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夏普)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多达十几款电视机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涉嫌侵权产品在中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售,请求法院判令夏普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对此,夏普发布声明回应称,将积极应对,且已对海信电器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此次海信电器发起诉讼涉及的是“一种背光控制方法、装置和LED电视”以及“背光驱动电路和电视机”等两件专利。海信电器请求法院判令夏普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侵权产品等诉求。目前,两地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近年来,国内家电企业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断,之前格力、奥克斯、美的之间曾多次爆发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额都在千万元以上。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家电市场频发高索赔额的专利侵权诉讼,一方面反映出行业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电市场的竞争正在由渠道竞争转向创新竞争。渠道竞争中,各家企业重视的是销售;转入创新竞争后,企业重视的是产品的创新,强调产品差异化和产品的品质,因此更加重视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的价值也随之增大。“由渠道竞争转向创新竞争是家电行业向高附加值转变一个标志,作为家电企业来说,必须适应这个变化,重视获取和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同时避免自己的产品落入竞争者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何隽说。
发明专利引发纠纷
今年6月,夏普以海信集团销售低品质液晶电视损坏其品牌形象为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信集团停止使用“SHARP”商标,并赔偿至少1亿美元;不久,夏普又以海信集团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海信集团,要求禁售相关产品,同时又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海信集团。夏普方面表示,该公司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律框架内努力终止其与海信集团的合约。
2015年,夏普以2370万美元的价格将墨西哥彩电工厂和夏普电视美洲地区(巴西除外)5年品牌使用权和所有渠道资源出售给海信集团。2016年,鸿海集团入主夏普后,就美洲市场分配未与海信集团达成一致。与海信集团沟通无果后,夏普于2016年底决定停止向海信集团供应液晶面板。据了解,今年4月,夏普书面通知海信集团要求终止合约,不过海信集团并未同意,之后海信集团仍以夏普品牌进行销售。由此引发了夏普针对海信集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
近日,海信集团进行了回击,由旗下海信电器正式向北京和青岛两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夏普多达十几款在中国国内销售的电视机产品侵犯海信发明专利权。海信电器诉称,其拥有名称为“一种背光控制方法、装置和LED液晶电视”的涉案专利,夏普及其关联公司未经海信电器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LCD-60SU860A”等9款液晶电视,均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据此,海信电器请求法院判令夏普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1000万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了海信电器诉夏普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
对此,夏普发表了3点声明:第一,夏普积极应对且已对海信电器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第二,夏普技术、质量领先,专利布局雄厚;第三,作为百年企业,夏普拥有众多专利技术,对于侵犯夏普知识产权者,将于全球各地全力打击,绝不姑息。
何隽认为,海信电器在国内对夏普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一种反制措施。
诉讼成为商战策略
家电领域属于对科技发展比较依赖的产业,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推陈出新比较快。相比传统产业领域,新的技术方案对该领域更为重要,而新的技术方案会被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专利就变得非常重要。何隽认为,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而言,商标(或品牌)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显著,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会考虑针对竞争者的核心无形资产提起诉讼。
鉴于此类案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关诉讼成为了商业竞争策略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何隽建议,这也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确保自身无形资产的稳定性,重视核心专利质量,重视商标的显著性;第二,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配合市场竞争,重视海外市场的商标和专利布局,重视法律救济程序的使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诉讼战是商战的一种表现形式,经常是诉讼双方边打边谈,最后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未必等到判决。在协商的情况下,往往以一方购买另外一方的专利或者被授权,或者双方交叉授权的方式解决,尤其是交叉授权的情况比较多。因为双方可能都分别拥有对方需要的专利或者迈不过去的专利门槛,交叉许可符合双方的利益。(本报记者侯伟)
(编辑:车兴明)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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