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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出老字号的新味道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7-12-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

  在市场的洪流中,涉老字号企业应如何开展公平竞争?老字号的商誉价值又该由谁来承继或重新构建?12月9日至10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以及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协办的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美丽的武汉大学举行。

  “论坛探讨了老字号保护与市场竞争等问题,通过鸿儒大家的思想激荡,希望论坛能为我国品牌发展作出贡献。”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宁立志表示,由于老字号往往历史悠久,发展过程中多有分叉,导致关系难以梳理,容易造成相关商标权利的冲突。

  “鉴于老字号的争夺与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问题已引起社会热议,有关老字号的相关案件也备受社会关注。”宁立志表示。

  老字号传承,不允许移花接木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是否具有恶意进行认定上的区分,对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纠纷,应坚持尊重历史并维护权属的立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举例说,上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可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分叉,但由于两地的老字号现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各自承载商誉,此种情形,可允许其共存。“关于老字号的认定,最高院发布的案件中已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认定,老字号一定是历史传承和文化的沿袭。老字号并存一定要求: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各自分割市场,且主观均为善意,但不允许跨界。如果产品已分割得十分清楚,对于嫁接虚假事实进行宣传的老字号,应该归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直接提起诉讼。总之,老字号的保护,不允许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牵强附会等违背诚信的成分存在,否则,既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也是对他人商誉的侵占,同时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黄武双认为。

  如何判断经营主体与老字号有无历史渊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认为,要考虑经营主体与老字号之间是否具有承接关系,这种对实际渊源的考察非常重要。“涉及老字号的商标保护并非着眼于标志本身,而是其承载的深厚历史文化及商誉,该商誉可以被家传和师承。虽然掌握部分工序和技术的伙计众多,但他们与老字号之间仅是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具有传承商誉的基础。对于中断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老字号标识,他人在不侵犯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可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但不能做和老字号历史相关联的宣传。”商家泉如是说。

  老字号保护,要注重市场秩序

  近年来,涉及老字号的案件逐渐增多,武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老字号案件涵盖知识产权多个方面,多集中于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院长何震认为,老字号之所以被争夺,就是因为老字号存在商誉,而商誉的产生主体和承接主体发生了错位,就会成为问题。“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在考虑历史甚至当时政治因素的情况下,应尽量注重市场秩序,尊重历史事实。”何震表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学龙表示,老字号很大程度上是文化的传承,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老字号的历史、文化、传承、分支、散叶、中断、唤醒,有一些和法律有关系,有一些则是文化的内容。“许多老字号在我国公私合营的那段历史中渐渐演变成一种传说或者故事。故事里的事和法律上的事,不是一回事,法律上特别讲究商誉的维护和传承。”在彭学龙看来,从法律角度讲,尽管老字号有很多特殊性,但对它的保护还是要遵照一般商业标准来进行,应区分是商标还是字号,亦或其他商业标志,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泾渭分明的市场区分机制,老字号应该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关于老字号侵权频发的问题,既源于老字号的相关产权流转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产权所属问题不清楚,也源于有些企业想投机,意图利用传统文化故事拓展其品牌营销,这种投机甚至盗用老字号的做法是有背商业道德的。

  事实上,不仅老字号领域存在公平竞争等困境,在很多领域都有类似问题,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面临很多新的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色彩,竞争行为应符合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要求,竞争执法则应注重维护市场机制,对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要建立在对经济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提下,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了界定。”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是统筹兼顾,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都应纳入利益衡量范围,竞争法既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维护正常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本报记者 李群)

  (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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