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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男子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关系猝死,法院认定:算工伤!
2025年05月08日

初看标题时难免觉得离谱—这都能算工伤?但是仔细看了案件细节和法院判决之后,方觉得该判决合情合理!



【案件背景】

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化名)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同年9月被派至顺义区已停业的某毛织厂工作,并且工作和住宿均在保安室内。10月6日中午,他将女友带至保安室,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突发猝死。经公安机关鉴定,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看似普通的意外事件,却因家属申请工伤被拒而引发长达三年的诉讼拉锯战。张老三儿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人社局以其在恋爱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 我父亲作为厂区唯一 24 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

2. 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认为张老三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二审法院:《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2017年人社局重新认定工伤,法院驳回公司后续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 核心法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的适用需紧扣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两大核心要件。


2.案件关键要件的法律认定

张老三的猝死虽发生在私人行为中,但从其工作性质分析:


(1)时空条件的延展性

其岗位性质为 24 小时驻场值守,保安室既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也是其履行值班职责时必需的生活区域。在此类特殊岗位中,“工作时间” 应理解为基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持续在岗时间,“工作岗位” 则涵盖固定工作场所及实现职责所需的合理延伸区域。用人单位要求 24 小时驻场,意味着工作与生活必然存在交叉,劳动者在该场所内的活动,只要未脱离用人单位指定的职责范围,均应视为 “在岗状态”。


(2)排除条款的适用边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仅包括:(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员工因重大过失受伤或导致疾病发作,只要不属于上述法定排除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所以法院并未将“发生性关系”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而是聚焦于时空条件,认为无论具体活动内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成立。


(3)判决背后的立法价值取向

本案判决深刻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让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岗位来说,法律认可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延伸性,本质上是对劳动者 “在岗期间基本生存需求” 的尊重 —— 用人单位不能因要求员工持续值守,却在风险发生时割裂工作与生活的关联性。所以法院的裁判逻辑既符合条文文义,也契合工伤保险制度 “倾斜保护劳动者” 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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