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条关于#女性职场遭遇侵犯#的词条上了热搜,当事人崔女士接受了某访谈的节目现身说法。首先我们要向这位勇敢的女士致敬,因为自揭伤疤真的很痛!但她想以她痛唤起社会对女性保护话题的讨论与关注,激起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职场女性的勇气和斗志!那句歌词怎么唱的来着:
最好的报复是美丽!最美的盛开是反击!
崔女士之前就职于一家外贸汽车零部件企业,职位是销售总监。本来前途一片大好,但是在去年9月一场商务宴请的酒局中喝醉后,被其公司老板强奸。她做了一段思想斗争之后,选择了报警!最终公司老板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崔女士经历过此事之后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持续的心理与药物治疗。因为是在因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侵犯行为导致崔女士患病,所以崔女士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那么类似于崔女士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崔女士是在陪公司老板出差期间遭受到性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因工外出期间”要素。然而崔女士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的难点在于:
1、“创伤后应激障碍”这类精神类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中的“伤害”范围?
2、崔女士受到的精神类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于崔女士遭受的伤害并非身体伤害,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工伤中的“伤害”一般都是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如骨折、烧伤等,精神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呢?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4.4条“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明确包含精神类科目,对于精神类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精神类伤害与工作是否有关是工伤认定的另一个难点,同时也是一个专业问题,需要经人社局指定的专门的医院进行诊断,并且经过专门的鉴定认定。在目前的工伤认定中,很多精神类的疾病很难判断与工作有无关系。但是崔女士的案件中,崔女士在人社局做了“伤与非伤鉴定”,结论明确了崔女士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性侵事件有关,即证明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性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人社局认定崔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项规定,属于工伤。我们作为局外人有上帝视角,可以跳过过程看结果,但是因为事件牵扯到公司老板、资方等复杂因素,肯定不会那么顺利。
公司没有配合崔女士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出现这种情况也不要紧,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顺便说一下工伤待遇: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赔偿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如果在职场中遭遇侵犯,可以拿起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