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及权利情况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其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北京农村信用合作社,2004年8月,国务院把北京市列入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以后。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农商银行于2005年12月15日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5月7日核准了“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金融信息、金融咨询、储蓄银行、家庭银行、信用卡服务等,注册证号为第5062575号,该商标为本案权利主张的基础。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系凤凰卫视传媒集团旗下负责运营凤凰网综合门户(www.ifeng.com)、手机凤凰网及移动客户端的公司。凤凰卫视于2010年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5892199号。
基本案情和诉求
2014年北京农商银行发现凤凰网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网站www.ifeng.com上大肆宣传。
凤凰网使用的“凤凰宝”商标与北京农商银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凤凰”商标构成近似,提供的服务亦与“凤凰”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类似。凤凰网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考虑到北京农商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凤凰网对“凤凰宝”的使用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凤凰网与北京农商银行有任何的关联或者合作关系,严重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诉请判令凤凰网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农商银行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凤凰网首页(www.ifeng.com)、网易首页(www.163.com)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艰难的诉前维权
1、律师警告函
在发现凤凰网在其网站上使用“凤凰宝”作为现金理财账户之后,为兼顾效率和经济,北京农商银行并没有马上诉诸法律程序。我们在进行前期的必要取证后,代表北京农商银行正式以律师函的形式函告凤凰网,要求其停止使用“凤凰宝”,遗憾的是我们的律师函没有得到凤凰网的重视和有效回应。
2、行政投诉
在律师函未见效的情况下,我们依然没有放弃快速解决问题的努力,我们代表北京农商银行向原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提起行政投诉,要求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并对凤凰网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凤凰网在行政投诉阶段积极的向原海淀工商局进行答辩并提供了详尽的情况说明,主张其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原海淀工商局在综合考量了双方诉求后认为本案情况复杂,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做出相关行政决定。北京农商银行因此于2014年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曲折的诉讼历程
本案的诉讼于2014年底提起,本案一审立案后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前后两次在其微信公众号对本案进行报道,被舆论誉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第一案”。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北京农商银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凤凰网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北京农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京民再142号民事判决凤凰网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因彼时凤凰网已经停止侵权)。至此,本案历时四年半,经过一审和二审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二审审理、再审审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程序最终以北京农商银行的胜诉而尘埃落定。
本案之所以一波三折,在行政机关、三级法院之间引起巨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审理法官在以下问题上迥异的认识和看法:
1、互联网服务还是金融服务
互联网企业在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平台本身极强的传媒属性,极易使人先入为主地认为其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而不易从本质上发掘相关服务的金融属性。
本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错误认定了凤凰网未使用“凤凰宝”从事金融理财服务,而是使用该商标为他人提供发布金融信息服务。无法否认凤凰网在其理财频道下发布“凤凰宝”具有宣传属性,但是不能仅此认为凤凰网只是信息的发布者。凤凰网是否提供了金融服务需要从“凤凰宝”本身的属性和凤凰网在其中的作用去探究。
本案中凤凰网明确认可了“凤凰宝是凤凰网精心打造的现金理财账户”,现金理财账户是一款金融产品无疑,凤凰网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发行了一款“凤凰宝”金融理财产品,而不仅仅是发布了信息。本案中凤凰网不仅提供了互联网服务还直接提供了金融服务。
2、凤凰网提供的服务还是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本案中凤凰网辩称其本身并没有金融服务资质,相关的基金服务是由案外人好买基金提供。北京农商银行和凤凰网均未在本案中提供凤凰宝在其他网站的呈现情况和交易流程,凤凰网亦没有提供其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的任何资料。
在本案中,即使“凤凰宝”存在第三方经营者,消费者也是通过凤凰网的商标性指引而购买了“凤凰宝”产品,那么第三方经营者也是与凤凰网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凤凰网无法在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中置身事外。而是否有金融服务资质更与是否实际提供了金融服务无必然联系。
3、本案中的被控行为是否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标与北京农商银行主张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并不是相同商标,因此即使认定了被控行为属于金融服务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成立商标侵权还需要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存在。本案中以下几个方面极大地影响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第一、凤凰卫视传媒类别的“凤凰”商标压倒性的知名度优势对本案混淆可能性的影响
北京农商银行的“凤凰”商标虽是该行核心商标之一,但是客观上北京农商银行各经营网点和相关招牌上很少露出“凤凰”商标,而且该商标的使用历史整体较短,因此在综合知名度和影响力上凤凰卫视的“凤凰”品牌要显著强于北京农商银行的“凤凰”商标。
在本案中凤凰网(凤凰卫视)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凤凰”相关商标的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情况下,我们明确指出凤凰卫视“凤凰”商标在传媒服务上的知名度与本案无关,在金融服务上北京农商银行享有“凤凰”商标的专用权,且影响力和知名度要远高于凤凰卫视。
第二、凤凰卫视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凤凰卫视phoenixsatellite及图”与北京农商银行主张的“凤凰”商标的权利保护边界
本案的另一难点在于凤凰卫视在金融服务上在先注册有“”商标与北京农商银行主张的“凤凰”商标并存,依据商标法的基础理论进行客观分析“凤凰”应为该商标的重要识别部分之一,凤凰网据此认为其使用“凤凰宝”有一定的权利基础。
但是,从凤凰卫视在各个类别注册“”商标及使用的情况来看,凤凰卫视在第36类注册“”商标显然属于防御性的商标注册。相较于北京农商行的“凤凰”,“”商标与“凤凰宝”的近似性要明显弱的多,“凤凰宝”属于“凤凰”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而不在“”商标的权利边界内。
第三、凤凰网的整体频道设置对混淆可能性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凤凰网的网站中设置的许多分类频道名称也都带有“凤凰”二字,因此凤凰网没有恶意,使用“凤凰宝”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一错误认定还是在于没有抓住“凤凰宝”产品的本质属性,将凤凰网下各个频道对“凤凰”的正当使用与北京农商银行控诉的本案事实混为一谈。
凤凰网的网站中确实设置的许多分类频道名称也都带有“凤凰”二字,凤凰网下设了凤凰娱乐、凤凰科技、凤凰汽车、凤凰视频、凤凰时尚、凤凰游戏等频道,这使得本案事实认定上具有很强迷惑性,但是凤凰网在这些频道之下均只是提供了新闻、信息服务(凤凰网在凤凰汽车频道并没有销售凤凰牌汽车,在凤凰游戏频道也没有销售凤凰牌的游戏软件)。
北京农商银行并没有对凤凰网在各个频道使用凤凰商标的情况提出控诉,北京农商银行指控的是凤凰网将凤凰宝使用于金融服务上的行为,这与凤凰网有多少个以凤凰命名的频道无关。
第四、北京农商银行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权利,相关的知识产权之间相互支撑和呼应才能形成最好的权利保护效果。虽然在本案中北京农商行主张的是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同时北京农商银行还在第36类注册了“凤凰家园”、“凤凰金账户”等“凤凰”系列商标,并且登记了许多与“凤凰”相关的著作权,形成了较好的权利保护体系,这一点对本案最终的胜诉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