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中外合资种业公司(简称“原告”),就两个杂交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商业秘密侵权使用为由,于2023年9月,对XX种业股份公司(简称“被告”)启动两起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原告两案索赔额累计人民币1,000万元。受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法院主持亲本繁殖材料的检测,原告于2024年10月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核准,两起案件诉讼程序宣告终结。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赢得诉讼。
本所植物品种权团队制定的诉讼策略、证据方案得当,达成了符合预期的诉讼结果。承办两案的基本经验,在于制定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诉讼策略和证据方案,除权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般情形外,必须结合品种权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集中查证以下六项事实:
第一,原告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品种繁殖材料,是否取得品种权;
第二,原告主张的品种繁殖材料是否真实存在;
第三,原告主张品种繁殖材料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同一性;
第四,原告品种繁殖材料保密措施的适当性、连续性和覆盖度;
第五,被告实际使用的品种繁殖材料的真实来源;
第六,申请法院实施品种繁殖材料检测鉴定的必要性。
综合上列因素,本所代理团队庭前判断得出的结论为:被告实际使用的两个亲本繁殖材料,来源于第三人授权许可;基于第三人两个亲本繁殖材料取得品种权的事实,只要原告主张的繁殖材料与被告使用的繁殖材料鉴定同一或近似,被告的行为即足以排除商业秘密侵权。本所出庭律师申请法院检测鉴定,证实了亲本繁殖材料的同一性,由此形成了有利于被告的完整证据链条。
两个案例的法律适用启示,则在于一方善意取得品种权项下繁殖材料的许可使用,排斥另一方主张的繁殖材料商业秘密权利。此项法律适用揭示,主张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权利,具有潜在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审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