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4)甘01知民初112号、114号两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述判决认定,由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张华、宋国锋等律师代理的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奥公司”)和张掖市优立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优立盛公司”)获得胜诉,依法驳回了原告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述两案中,原告主张华奥公司、优立盛公司共同侵害其“W68”玉米亲本种子自交系技术秘密,分别索赔400万元、120万元及维权费用,并提出返还所谓“侵权库存”等诉求。我律所郭凤武主任高度重视并亲自指导,同时指定知识产权团队的张华、宋国锋律师做全面负责。
张华、宋国锋等律师认真、详细的分析了全部案情,积极指导和代理当事人完成取证和应诉工作。其中,在先指导当事人与北京社文知识产权公司等完成涉案相关证据固定尤为重要和及时。随后,张华、宋国锋等律师充分、缜密的组织和准备涉案证据,向一审法院全面还原了案件事实。同时,坚持申请并协助一审法院完成涉案品种的司法鉴定工作。最终,一审法院依据各方皆确认的司法鉴定结论,判定华奥公司、优立盛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米杂交品种“农科糯 336”所用亲本“ZN3”,具有合法来源。而且,涉案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及产地检验合格证等一应俱全,全程合规、清晰可溯。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原告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上述两案判决既查明了华奥公司、优立盛公司始终恪守诚信并充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真实情况,驳回了原告的虚假维权主张,又为后续澄清在先不当判决的错误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