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010-82685026
英文
中文
公司动态 |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代理“Z598”玉米品种维权案→重大进展
2026年03月03日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833号。该终审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冀01知民初336号,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某种业公司是否侵权使用沃土种业股份公司的“Z598”品种权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意味着本案品种权维权诉讼取得重大进展。


案情回顾:

沃土种业股份公司是“Z598”玉米自交系品种的品种权人。沃土种业股份公司2013年3月申请品种权,2017年3月获得品种权。被诉侵权品种系安徽某种业公司的玉米审定品种,沃土种业股份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长期擅自重复使用“Z598”作为父本繁殖材料制种和销售,制种面积和种子产量巨大,严重侵犯“Z598”品种权。沃土种业股份公司2023年6月委托本所律师发送律师函,警告安徽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生产与销售,报告历史制种和销售数据,但该公司拒不回复。在此状况下,沃土种业股份公司于2023年8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该公司停止使用“Z598”品种繁殖材料,赔偿经济损失6330万元。安徽某种业公司以其亲本2017年12月申请品种权并于2023年7月取得品种权为由,抗辩侵权诉讼。沃土种业股份公司根据田间制种植株叶片检测的同一性检验结果和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安徽某种业公司的亲本品种系冒用“Z598”品种繁殖材料,遂于2023年9月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起品种无效宣告申请。在品种复审程序中,经复审委员会同意第三方品种检验机构调取两个自交系标准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品种标准样品为极近似或同一品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18日送达一审裁定书,以品种复审委员会未作出复审决定为由,驳回沃土种业股份公司的起诉,认为沃土种业股份公司待复审决定结果另行起诉。本所律师代理沃土种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观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的授权品种权利人对该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诉侵权人以在后申请并获授权的品种为不侵权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的审理无需以在后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结果为依据,不影响对在先品种权是否受侵害的司法审理与裁判。并依法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本案启示:

由于植物品种同质化严重,品种权授权过程环节复杂,一旦被他人同质化品种侵权,成功获得法律救济绝非易事,复杂的事实与法律博弈在所难免。较之于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全世界范围内,植物新品种权还属于“年轻”的知识产权类别。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考验着司法机关的专业技术能力,执业律师的水准和经验。作为植物品种权领域的本所律师团队,将立足于行业需要,努力提高专业技能,赋能当事人的品种创新与保护!


上一篇:鼎业律所代理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种业维权反败为胜铸就经典 下一篇: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