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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离婚冷静期内所获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5年09月11日

【案例回顾】

黄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就在二人提交了离婚申请,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时,黄先生的母亲突然去世,留下一套房产。黄先生办理完遗产手续后,卖掉了房子。令人意外的是,王女士得知后,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卖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判决她有权分得相应售房款。



【法律解析】


1. 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天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2.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一般属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 

本案中,由于黄先生的母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明确房产仅归黄先生个人所有,所以黄先生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有权分得该笔售房款。



【实用建议】


如果想要避免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立遗嘱明确归属: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财产只归子女个人所有;

  2. 离婚协议明确归属:在拟定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

  3. 赠与合同明确归属:如果涉及赠与财产,在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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