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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专利侵权与自由实施权
2026年03月19日

专利权赋予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排他性权利,但并未授予专利权人自身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当然权利。即使某项发明创造已获专利授权,其实施过程仍可能涉及对他人专利技术的使用。此种情形下,则称他人专利对新专利构成“支配关系(dominate)”。


“侵权” 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技术方案的行为。若行为人在实施自身发明创造时,必须采用他人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制止该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发明人在为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外,还应当对该发明创造是否具备自由实施权(Freedom to Operate, FTO)进行合规性确认。事实上,自由实施权往往是专利实务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相关决策必须在无法完整预知未决专利申请最终会授权哪些权利要求的前提下作出。


侵权类型


专利实际侵权的认定标准由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存在若干典型侵权形态,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最为典型的侵权类型,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 制造、使用、销售与专利保护范围完全一致的发明创造复制品;

• 制造、使用、销售全新产品,但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为宽泛,该产品仍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边界,构成直接侵权。

无论何种情形,直接侵权的行为主体均为实际实施专利技术(包括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民事主体。




(2)间接侵权

除直接侵权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律体系中还规定了间接侵权制度。相较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指一方通过某种方式促成、协助或诱导另一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间接侵权的法律原则及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以美国为例,间接侵权主要分为辅助侵权与诱导侵权两类。需特别说明的是,其他国家或专利体系可能采用不同方式界定或整合该两项概念。




①辅助侵权

指制造、销售或提供专门设计用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且该产品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该产品的核心功能在于实施他人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成分X在食品中的应用” 专利(该专利不保护成分X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仅保护其在食品领域的应用场景),若他人生产含成分X的食品,则构成直接侵权;若成分X的唯一实质性用途为食品领域,则成分X的制造商可能构成辅助侵权;若该产品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制造商通常可据此提出不构成辅助侵权的抗辩,但此举不能完全排除被诉风险,但可显著强化抗辩立场。




②诱导侵权

指故意鼓励、引诱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销售人员在协助客户使用其产品时,指导客户对设备进行修改以提升生产效率,若该修改方案已被他人依法授予专利权且客户实际实施,则该销售人员可能构成诱导侵权。

需明确的是,若行为人明知某项专利存在,仍积极鼓励第三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其诱导侵权的认定较为清晰;但“不知情”是否构成诱导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要求,认定诱导侵权需证明被指控方明知专利存在,或故意忽视专利授权的明显迹象——该标准具有合理性,但涉及诱导侵权的法律纠纷往往极为复杂,需由具备丰富经验的专利律师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在向他人提供技术建议或指导时,应秉持审慎原则。




③进口侵权

另一类侵权形态涉及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进口产品:

若某产品在 A 国已被授予产品专利权,将该产品进口至 A 国即构成直接侵权;针对方法专利,若专利权人在 A 国拥有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他人在 B 国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后,将该产品进口至 A 国,同样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权。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此类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进口至专利授权国。



专利侵权的处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核心处罚措施通常包括: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由各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件事实决定,且处罚力度可能极为严厉。例如,美国法律规定,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侵权人需支付三倍损害赔偿金(即实际损失金额的三倍),同时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专利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措施对潜在侵权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避免专利侵权


(1)自由实施权检索(FTO 检索)

企业应当高度关注他人专利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潜在影响。在推出新产品或改进工艺前开展 FTO 检索,排查冲突专利,可有效避免承担毁灭性的法律成本,包括:专利诉讼的高额费用,以及项目因涉及侵权被迫中途终止导致的前期资金、时间与人力投入损失。


通过在项目早期识别专利风险,企业可充分评估冲突专利的影响,并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事宜,同时将相关许可成本纳入项目财务规划。此外,部分发明创造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授权,FTO 检索可明确此类 “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为企业选择生产地、目标市场及无专利障碍的商业布局提供决策依据。


FTO 检索通常由专业人员执行,核心流程包括:采用专利分类号、关键词等多种检索方式,排查与目标技术涉及相同材料、技术概念或结构的专利文献;对筛选出的潜在相关专利进行重点审查,尤其是专利权利要求书—这是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FTO 检索与可专利性检索存在本质区别:FTO 检索的目的是查找可能影响目标技术合法实施的现有专利(包括权利要求范围宽泛、可能覆盖目标技术的专利),而非评估目标技术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若检索未发现冲突专利,企业可相对放心地推进项目,但需明确:不存在 100% 完美的 FTO 检索。检索策略的疏漏、专利文献的误读等情形均可能发生,因此:


• 若原始检索未返回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但发明人基于自身技术领域经验判断应当存在相关专利,建议重新开展检索;

• 若多次检索均未发现相关专利,需警惕潜在风险(可能是检索人员未充分理解目标技术,或检索方法存在缺陷)。


即使经过多次检索,也无法完全保证目标技术的实施不会引发侵权纠纷。原因在于:不同主体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且新专利的授权具有时效性。但 FTO 检索仍能显著降低侵权风险,且检索行为本身可证明企业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在潜在诉讼中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2)潜在冲突专利的解读

若 FTO 检索存在侵权风险的冲突专利,需对其进行专业法律分析 —— 轻视此类专利文献的做法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该分析应由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主导或协助完成。


分析的核心是逐一、客观审查每项专利的权利要求,判断企业拟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中可能存在模糊术语,专业人员需结合以下信息进行解读:


•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申请文件本身提供的技术背景、实施例等信息;

• 专利审查档案(专利局与发明人在审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可从专利授权国或地区的专利局获取):该档案包含申请文件的修改历程、发明人针对技术方案的补充说明等关键信息,例如:发明人为获得授权,可能承认技术方案的适用范围限制的陈述,此类陈述对厘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若解读结果显示为冲突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覆盖企业的目标技术,则该专利不构成实质法律风险。因此,专利解读并非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内容,还需全面理解专利的审查过程——专利专业人士能够精准把握其中的细微差别,帮助企业判断冲突专利的实际影响。


此外,专业人士还需优先核查冲突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权人通常需按期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若专利因未缴费等原因失效,则其权利要求进入公共领域,任何民事主体可自由使用。因此,需明确冲突专利的授权国家 / 地区、审查状态、年费缴纳情况等关键信息。


(3)冲突专利的应对策略

若经专利律师全面审查,确认企业继续实施目标技术将构成侵权,可考虑以下应对方案:


①申请专利许可

通过支付许可费获得专利权人的使用授权。但需注意:专利权人无强制许可义务,且许可条款可能涉及高额费用,这对已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而言,可能难以接受。


②无视冲突专利

该方案需承担极高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巨额诉讼费与赔偿金。通常,只有在获得 “专利无效意见”(即专业法律意见认定冲突专利存在法定缺陷,应属无效)的情况下,企业才会考虑此方案 —— 这可避免被认定为 “故意侵权”(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侵权会导致更高的赔偿金额)。


需强调的是,获得专利无效意见并非易事:专利经专利局审查授权后,依法享有 “有效性推定”,即推定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证明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难度极大 —— 专利通常包含不同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即使找到现有技术可否定宽范围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也往往难以推翻窄范围权利要求。此外,专利无效意见仅对委托方与律师具有保密义务,专利权人仍可基于其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提起侵权诉讼。



处理侵权者

若企业认为他人侵犯自身专利权且希望制止维权,必须寻求专利律师的专业法律帮助。律师需首先收集以下关键信息 / 证据:

•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侵权产品 / 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比分析报告;

• 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律师在审查专利文件与相关证据后,将得出以下四种结论之一:

• 侵权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

• 侵权行为成立;

• 被指控方未构成侵权;

• 侵权行为成立,但专利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如专利可能因现有技术被宣告无效)。


根据上述结论,企业需采取相应行动,若侵权方在初步沟通后仍未停止侵权,企业决定起诉时,则需准备:

• 调配技术资源协助律师梳理侵权事实与技术比对要点;

• 承担高额法律费用,尤其是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诉讼,需聘请多国或地区法律顾问,且需在每个涉案国家或地区单独建立侵权证据链、遵循当地专利法程序,综合成本极高)。


尽管专利执行成本高昂,但对于已投入大量资源获得全球专利保护的企业而言,若不积极制止侵权行为,专利的商业价值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研究公开与期刊发表

将技术方案主动公开,是低成本获得自由实施空间的方式 —— 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开出版物可阻止他人就该技术获得专利授权(前提是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检索到该公开文献)。有效公开渠道包括:已授权/已公布的专利、主流技术期刊、文摘数据库收录的学术论文、专业发明公开汇编期刊(部分支持匿名发表,且会将汇编副本提交至各国或地区专利局)等。



(1)公开发明的作用

• 阻止他人就完全相同的发明获得专利授权;

• 限制他人就该技术的特定应用场景获得专利保护。

例如:某主体发明了纤维 F(具有多种潜在应用场景),但未公开其在家具领域的用途,若他人首次将纤维 F 应用于家具并取得良好技术效果,可能获得 “纤维 F 制造的家具” 专利,从而限制纤维 F 制造商进入该细分市场。若纤维 F 的制造商在他人申请专利前,公开披露纤维 F 可用于家具领域,则可缩小后续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2)公开发明的局限性

• 可能启发他人申请相关专利:若公开内容过于宽泛,他人可能针对特定应用场景或优化方案申请专利,从而形成新的专利壁垒。

• 有效性难以完全保障:企业无法通过一次公开覆盖技术的所有潜在应用场景,他人仍可针对未公开的技术变体提交专利申请;仅能确保公开内容所描述的具体技术方案具有自由实施权(前提是该技术未被他人在先专利保护)。

• 在线公开的日期认定问题:尽管多数专利局认可互联网公开作为现有技术,但在专利异议等法律程序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公开的准确日期。相比之下,在线技术期刊、“印刷等效” 出版物(如在线报纸、学术组织发布的正式文献)的公开日期认定更为可靠。




(3)先用权的补充说明

先用权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明公开的必要性。在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或地区,若某民事主体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私下使用某项技术(且该使用未公开),则享有先用权,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即使他人后续获得专利授权。例如,美国《2011 年发明法案》(AIA)显著扩大了先用权的适用范围。但需注意:先用权通常仅限于原有使用范围,且无法跨国家或地区适用(如在 A 国的先用权不能对抗 B 国的专利授权)。因此,通过公开发明阻止专利授权,仍能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自由实施权保障。




(4)公开发明的适用情形

• 发明对企业至关重要,但与现有技术差异较小,难以获得专利授权;公开可阻止他人就该技术获得专利,保障企业自身使用权益;

• 企业无意在特定技术领域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开发或专利申请,但希望获得基础的自由实施权;

• 能够起草足够具体、有效的公开文件 —— 需充分了解目标市场、技术细节及潜在的商业应用变体,确保公开内容能有效阻止他人获得核心专利授权。



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与临时专利保护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会在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后公布申请文件,使公众了解未决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


但此类公开可能导致他人在专利授权前无偿使用该技术,因此多数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临时专利保护制度:若专利最终获得授权,在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权前使用该技术的主体,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如许可费)或损害赔偿金。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临时保护的具体救济措施存在差异,且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无义务许可侵权人继续使用该技术。



(1)已公布申请对 FTO 的挑战

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是 FTO 评估中的重要挑战,核心问题在于:无法确定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专利申请人通常会在申请中包含保护范围过宽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大概率无法获得授权),同时包含针对具体技术方案、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2)PCT 检索报告的参考价值

已公布的检索报告(如 PCT 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可提供重要参考:该报告列出了审查员初步认为与权利要求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反映了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 若检索报告显示无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有利报告),则部分权利要求大概率会维持原有范围获得授权;

• 若检索报告显示存在多项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不利报告),申请人仍可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获得授权(如缩小保护范围,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已公布申请感兴趣的企业,需在专利律师的协助下分析:申请人可能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现有技术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仍会影响自身经营活动 —— 若存在重大风险,应按专利已授权的情形制定应对策略。



(3) 应对策略

面对可能构成障碍的已公布专利申请,企业可在专利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 评估专利申请的授权可行性及临时保护的潜在法律风险;

• 若判断核心障碍性权利要求大概率获得授权,可提前与申请人协商许可事宜(通常授权前的许可谈判可能获得更优惠的费率);

• 开发非侵权替代技术,规避专利法律风险。

专利律师 / 代理人在解读各国或地区专利制度、分析专利申请授权前景、制定合规应对方案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是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专业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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