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代理的“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纠纷案、“沃玉3号”父母本繁殖材料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两个案件,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纠纷案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系“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授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荃银高科”)独家经营使用(广东省域除外)。2016年4月,该公司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签订协议,授权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配组育种、品种审定和生产经营。自2018年起,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产生分歧,荃银高科以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诉讼;隆平高科认为已支付品种权使用费享有许可使用权,提起反诉,要求荃银高科继续履行品种许可使用协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审理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达成和解。本案的成功和解,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也为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本所将继续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推动我国种业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
“沃玉3号”父母本繁殖材料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沃玉3号”系河北沃土种业股份公司精心选育的国审玉米品种,凭借其优良的品质和出色的市场表现,迅速成为中国玉米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市场占有率高,亲本繁殖材料(母本M51×父本VK22-4)经济价值巨大。沃土种业公司在申请和获得品种权之前,对“沃玉3号”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制订和实施商业秘密管理守则。某些单位和个人,面对“沃玉3号”品种的不凡市场表现,滋生盗用亲本繁殖材料育种销售而非法牟利的邪念,严重妨害种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依法判处侵犯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罪,为保护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盾牌。
利用刑事保护,维护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是一项新型的法律服务。本所将总结办案经验,贡献于更多种业企业,助力品种权和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权利保护取得更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