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年,在我所郭凤武主任律师的带领下,本案大获全胜!

承办律师简介


案件概述
A公司与B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协议约定以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向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进行增资,A公司由此获得C公司1%股权,B公司支付A公司增资补偿款。同时约定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后,向C公司办理增资过户,A公司的母公司为此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增资协议》签署后,B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部分补偿款,但A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后,拒绝向C公司办理过户,并以《增资协议》的交易模式系为逃避税款征收而设计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
B公司与C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程序
我所接受委托后,组织律师认真研读案件,并走访了山东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政府机构核实税收问题,最终认为并不存在逃避税款征收的问题。后我所律师针对性的制定诉讼策略,提起反诉以牵制A公司,要求A公司为C公司办理涉案土地和房产的增资过户,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A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审理,均认定《增资协议》无效。我所律师坚信案件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再审法院判决
庭审中,我所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理有据的指出《增资协议》的交易模式系A公司提出,且协议中约定了可能涉及的各项税款,律师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后,均答复税款约定并未遗漏,且申报后政府部门会一一核实税种和税款,不会有逃避税收的情形存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无法过户的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我所律师的意见,判决A公司为C公司办理涉案土地及房产的增资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金,A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本所律师提醒大家:当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律师服务。就像本案一样,即便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未取得胜利,但是穷尽司法手段申请再审后仍然获得光明。坚信正义会姗姗来迟,但永远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