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其中有几项重大修改内容值得关注,同时鼎业律师事务所光律师将为您解读关键之处:
(一)注册资本缴纳的变化
本次公司法修订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缴纳的变化。修订之前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规定比较宽松,只需要由企业自行申报认缴出资额和认缴时间即可,不要求必须实缴,对于认缴时间也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数十年或者长期均被许可。导致出现部分公司认缴出资额巨大但实缴为0或很少的现象,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也对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实现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困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公司法修订后,股权、债权经过评估程序,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也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家公司最主要的决策者也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新法前,存在一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法定代表人挂靠给与企业毫无关系的人,或有偿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为了消除法定代表人挂靠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行使公司职责等漏洞,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新法还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股东会一般决议、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公司法修订前,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和董事会做出决议的表决比例并未做出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新《公司法》对于表决权比例进行了明确: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制
公司法修订前,只规定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即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公司股东利用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上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此部分内容,规定对于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关联公司,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失权
公司法修订前,并无“股东失权”的相关规定,只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新《公司法》中除规定了未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外,同时还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监督、管理、催缴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如果股东仍拒绝出资的或者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出资的,新法规定: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七)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高管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不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也应当对公司勤勉尽责。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勤勉义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九)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界定
公司法修订后,扩大了关联交易的对象,将关联交易对象扩大到了监事,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和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十)新增了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很容易侵犯到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中新增了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从而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新《公司法》更加规范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权利义务,很好的平衡了不同主体的诉求,平衡了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关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与职工的利益、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等,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弘扬了企业家精神,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更稳定,更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