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没了,卡还在”。
相信很多朋友都有相同遭遇,商家绑定各种优惠噱头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充值,如“大额充值减免”、“课程超值赠送”。计算一下平均价格,优惠力度很大,不少消费者便会选择预付充值。但是在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质量严重缩水,或者自己对这类服务的需求程度并不如预期的高,想要申请退款时,却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长期以来,各种预付式消费纠纷层出不穷:商家办卡前后两幅面孔、交钱容易退款难、不按时消费就过期,甚至有的商家在倒闭前还要假装搞活动促销,疯狂收割最后一波“韭菜”,然后卷钱跑路,换个新地址和品牌名称继续运营。
为了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于2024年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本周四)。鼎业律师事务所光莹律师带大家解读一下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意见稿第一条拟定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我们可以看到,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活消费领域,区别于经营者之间的批发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预付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效力几何?
意见稿中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5)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6)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7)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简单来说就是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过期作废、以及经营者单方面给自己开辟的“绿色通道”,这些条款让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与义务极度不对等,商家把消费者安排的明明白白,却让自己置于约束之外,因此这些约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预付消费发生纠纷谁告谁?
对于预付式消费的充值办卡,有的记名,有的不记名,还有的是购买后转让或赠与,一旦发生纠纷时,到底该由谁来作为原告起诉呢?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应由合法持卡人作为原告;如果出现卡丢失的情况,意见稿第二条也兜底规定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原告。
关于被告,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名义上的经营者即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者,也存在实际经营者即实际在经营的经营者。消费者应该起诉谁呢?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当起诉与其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实际经营者,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名义经营者也应当成为责任主体:
(1)名义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
(2)名义经营者的其他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束;
加盟店/场地出租者/职业闭店人何去何从?
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如加盟店,如发生预付款消费纠纷,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原则上应当以与消费者订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体为被告。特许人通常指的是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人,被特许人指的是被特许人许可经营的经营者。存在下列四种情形,即使消费者仅和特许人、被特许人其中一方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另一方也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1)特许人/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2)特许人/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3)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另一方向其履行债务;
(4)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束。
意见稿还规定:如果因为商家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进行退款。如果是入驻了商场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场地出租者必须配合提供租赁场地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有可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偿还剩余的预付款本息;另外,清算义务人、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恶意逃债”,也会被作为责任主体,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申请退款,退款利息如何主张?
与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一样,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意见稿中明确了消费者如果在还没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前提下,自付款之日起7天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就是防止商家套路营销,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性消费。
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退款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经营者恶意欺诈的行为,如何惩罚经营者?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等行为,消费者除了主张经营者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还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的,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2)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3)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
(4)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5)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光律师认为要想让消费者放心进行预付式消费,就要构建一个透明、可靠、合理的消费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预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不要让不良商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法律的漏洞;其次,要设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实时监控资金流向,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另外,还要推行严格的预付式消费商家的资质审核和准入机制,永拒不良商家,优先选取服务质量上乘的经营者。可靠、合理的消费体系的构建,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放心地进行预付式消费!